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 (即都市計畫外道路用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供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一般不符合易於變動價或保管之實物的條件。至於是否易於變價或保管係由稽徵機關為主觀上的認定,現行實務上大多被稽徵機關以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而不准抵繳)。
既成道路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因不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稽徵機關不准抵繳。
非都市土地道路用地與遺產稅
張貼者:
宜賢
發佈於
6/22/2008 09:34:00 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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